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複代理人   蘇盈仲
被   告  許基元
       陳惠娟
       許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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