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陳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四年
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陳進雄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
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即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
動撥帳號0000000000000000額度內之現金,被告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之金額。貸款利息依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按日計息,如未依約繳款,則於應繳款日之翌日
起改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
㈡被告又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向訴外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全部清償外,須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詎料被告對現金卡信用貸款自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核撥貸款起
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十
四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及自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九十五年
四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
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未按期給付;另信用卡部分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發卡起
至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消費計帳尚餘十三萬四千五
百二十七元(內含消費本金四萬九千一百九十九元、利息八
萬五千三百二十八元)及其中本金部分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未按
期給付,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
全部款項。訴外人台新銀行業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將前
揭債權於讓與原告,並依法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登報公
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申請書
影本一件、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一件、催收帳卡查詢一件、
現金卡交易紀錄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客戶帳務查詢二件、ID歸戶債權明細查
詢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報紙公告影本一件及被告戶
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二十五條及信用卡會員
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一
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一件、催
收帳卡查詢一件、現金卡交易紀錄一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一件、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客戶帳務查詢二件、
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一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報紙公告
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
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十四萬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請求被告給付十三萬四千五百二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3,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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