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被   告  游礎嫚游婉徵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2月12日下午2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7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叁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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