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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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胡峰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珮芠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