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
訴訟代理人  李碧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喜兄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萬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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