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簡字第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被   告  陳韋諺
       陳曾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所為買
賣債權關係及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
權關係均不存在。
被告陳曾蜜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以
買賣為原因向彰化縣員 林地政 事務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陳韋諺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31,485元及利息,業
經原告取得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0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在案。經原告積極催討,被告陳韋諺皆未清償,嗣原告
於民國103年12月間調查被告陳韋諺之財產,始知被告陳韋
彥竟於98年8月2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陳曾蜜。
(二)經查,被告陳韋諺自94年4月起,即未正常繳款而產生逾
期手續費,其積欠原告之款項甚至已轉列為呆帳,故被告間
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自有損原告債權。又被告2人為母
子關係,非素不相識之人,依一般社會通念,衡情被告陳曾
蜜應知悉被告陳韋諺之負債狀況,況被告間如有價金之交付
,被告陳韋諺應可就其所負之債務清償,詎被告陳韋諺並無
任何清償行為,故系爭不動產之買賣是否真實尚非無疑。縱
認被告間買賣行為非民法第87條之情形,因被告間行為時均
明之此情,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亦得撤
銷。
(三)爰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之規定,提起先位之訴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併本於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之規定,提起備位之訴,聲明:1.被告間就系爭不
動產於98年8月15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98年8月28日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2.被告陳曾蜜應將系爭
不動產於98年8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由彰化縣員林地政事
務所以98年員資字第077010收件字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土地建物異動清冊、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804號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被告陳韋諺之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
表等影本在卷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
土地登記申請書等影本,核閱無訛,被告既未到場或提出書
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五、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對於他造主
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
定,同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
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98年8月15日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
於98年8月28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屬無效。係
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應屬無效等情,
原應由原告就該項事實負其舉證責任,然原告就上開主張已
於起訴狀內詳細載明,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仍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前揭民事訴訟
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再者
,被告間既無買賣關係,被告陳韋諺復怠於行使權利,原告
自得代為請求被告陳曾蜜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242條等規定,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等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所提先位之訴既屬有理由,本院即無須裁判其前揭備
位之訴,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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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登記原因(│登記日期│
├─┬──┬─┬─┬───┤地│面│權利│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行為)│(物權行│
│縣○鄉鎮○段│小│地│目│積│範圍│收件年期│、原因發生│為)│
│市○市區○○段│號│││││日期││
├─┼──┼─┼─┼───┼─┼──┼──┼───────┼─────┼────┤
│彰│永│永││0495│田│216│2分│彰化縣員林地政│買賣、98年│98年8月│
│化│靖│福││-0000││平方│之1│事務所98年員資│8月15日│28日│
│縣○鄉○段││││公尺││第077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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