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陳錫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耀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0
元(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價額欄、事實及理由所述之金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提出書狀補正訴之聲明具體請求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