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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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複代理人 劉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基暖李瑞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3,698,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0,560元,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660,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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