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70號聲明人丁○○
乙○○丙○○前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法定代理人戊○○同意未成年子女乙○○、丙○○拋棄繼承之同意書(需蓋印鑑章)。
㈡被繼承人甲○○之配偶、父母、兄弟姊妹之勿省略),已死亡者,提出除戶謄本。
㈢本件拋棄繼承已通知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兄弟姊妹之存證信函、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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