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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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 倪林照美 即原告上訴人即原林招葉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招珠 上訴人與 王泳憲長好通運有限公司等2人間因100年訴字第61
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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