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8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本件係請求借款,抑或票款;如係後者,則
應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請一併具狀更正請求事項。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