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9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94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原名: 彭朱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之請求事項第1項所示金額,與事實理
由欄第2點所示金額不一致,請陳明本件請求金額究為若干。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