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3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96年度交易字第355號),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