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告 薛澄遠
被告 盧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有疑,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