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486號

原告 薛澄遠

被告 盧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有疑,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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