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原告 李黃菊
特別代理人 李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被告 張秋謹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9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