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原告 李黃菊

特別代理人 李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宏哲 律師

被告 張秋謹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91號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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