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24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美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仁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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