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34號

原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4,08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