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調字第272號
法定代理人 葉詠婕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營業所係在臺中市○○區○○路○○○號2樓,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
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