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許逸偉 上訴人與 林鈺娟 因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六○號撤銷婚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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