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三吉
黃丁樹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17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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