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何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原告受讓與被告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而生,就此法律關係,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第19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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