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捌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