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黃德華
       賴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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