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鎮宇
被   告 黃石松
被   告  陳明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鎮宇、黃石松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明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共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
文。查被告黃石松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其於107年12月15日
行為時已年滿80歲,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8條第3
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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