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