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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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11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顯示借款人為 林雅嵐 ,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系爭之事實聲請人應先向主債務人即林雅嵐進行求償,直接對乙○○進行求償,係屬不合法,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