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抗告人即原告 楊武凌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法制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6月4日109年度審重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以109年6月14日書狀對於上開裁定聲明異議,應視為抗告,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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