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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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之2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
主文第二、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徐洵平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8,571元,上訴人徐洵平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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