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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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 鄭傳興 相對人 許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1年度重訴字第735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叁仟零伍拾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三八一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關於以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一○一年度司拍字第七十七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及民國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本院一○一年度司拍字第七十七號更正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及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42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
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6381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關於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裁定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即屬有據。
㈡又本件相對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6381號執行事件中
,係持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及101年度司票字第2593號兩份裁定為執行名義,而聲請人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主張相對人以詐術趁其急需資金之際,使其未及深思即率爾簽訂1,40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是其自得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撤銷其對上開1,400萬元抵押權設定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即認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執行名義所為抵押權之設定係遭相對人詐欺所為,據此否認其有設定抵押權之意思,是其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者之利益,為以該拍賣抵押物裁定據以執行之抵押物價值。而關於相對人持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7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其主張之執行債權為雖為新臺幣(下同)1,392萬5千元;而上開抵押物即執行標的之價值,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36381號強制執行事件囑託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事務所為鑑定,鑑定結果認前開不動產總價為1,
127萬元,是如停止執行,相對人即不能及時由拍賣價金受償,故本院認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金之酌定,以上開不動產鑑定價格為計算相對人所受損害之基準,應屬可採。而本件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7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計算適當之擔保金額約為242萬3,050元(計算式:1127萬元×5%×4.3年=242萬3,050元),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新店區│青潭│稻子園坑│8│建│2329│10000分之73│├─┼───┼────┼────┼────┼───┼──┼────────────┼───────┤│2│新北市│新店區│青潭│大崎腳│75-12│建│111│10000分之73│└─┴───┴────┴────┴────┴───┴──┴────────────┴───────┘┌─┬───┬───────┬─────┬───────────────┬────────────┐│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號││建物門牌│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合計│築材料及用途││├─┼───┼───────┼─────┼──────┼────────┼────────────┤│1│4692│新北市新店區青│12層樓鋼筋│一層:102.31│陽台17.43│全部││││潭段稻子園坑小│混凝土造│││││││段8地號││合計:102.31│││││├───────┤│││││││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116巷││││││││3號││││││├───┼───────┴─────┴──────┴────────┴────────────┤││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4868、4869建號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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