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繼正 被告 戴國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戴國山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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