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吳金秋
吳錦治 游牡丹 楊憲明 彭麗珠 陳呅 蔡翠霞 陳孝維 何香蘭 鄭文發 徐小斐 陳慶鏘 陳清德 張有盛 朱素真 葉國楠 張雅筑 劉麗雪 劉莉鳳 許錦來 許桂梅 吳秀戀 胡巧玲 吳沂臻 葉麗玉 李慧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淑珠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