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41號
原   告  柯智
訴訟代理人  紀英芬
原   告  李淑媛
訴訟代理人  李炳南
被   告  黃金嘉
       陳素女
       黃雪枝
       黃芳紫
       王麗娟
       王麗雪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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