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簡字第41號
原 告 柯智
訴訟代理人 紀英芬
原 告 李淑媛
訴訟代理人 李炳南
被 告 黃金嘉
陳素女
黃雪枝
黃芳紫
王麗娟
王麗雪
兼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2日下午2時55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