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3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林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屏補
字第7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
民國10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
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處查詢簡答表為
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