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調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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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小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羅明德
相 對 人 陳阿青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羅明德與被告陳阿青間不當得利之民事小額第一審
事件,原告係於民國102年3月6日(詳本院卷原告起訴狀
及其上本院收狀章戳)具狀向本院提起訴訟,惟被告係居住
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5樓」,有卷附之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尚設有
居所於本院轄區,則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屬無管轄權
之法院。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尚非合法。本院爰依職權將
本件訴訟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