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82號聲請人 廖紫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如何分割被繼承人 廖燈奎 之遺產?並提出協議分割內容,以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 葉素真 無不利益之處。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