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青峯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
簡大易律師被告 吳昆衡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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