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蔡水杉
蔡南吉 蔡金池翁 蔡錦英 被告 黃于家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郡
陳玉芬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交易字第19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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