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健文選任辯護人許雅芬律師
陳寶華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健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另具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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