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慧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重製「離散數學解答」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慧敏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146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重製「離散數學解答」1本,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46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重製「離散數學解答」1本係被告所重製,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稱在卷(詳警卷第3頁),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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