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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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木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枝花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3,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