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訊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鄭彩鳳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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