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黃彥杰 被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黃彥杰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哲瑋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哲瑋等人被訴殺人未遂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對被告張哲瑋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又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據,亦應一併駁回。另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 何冠毅 、 邱璁翌 ,因均經本院判決有罪,故原告對此二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不在本判決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