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屏秩字第6號
抗告人即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郭高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
4月1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業於民國106年3月10日死亡,請
求更為裁定等語。
二、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106年2月10日晚間8時10分許
,在屏東縣高屏大橋屏東端某西瓜田內,有無正當理由,攜
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即西洋刀1支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三、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準用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次按原
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而被告死亡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
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移送人已於106年3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1紙在卷可憑。揆上說明,本件應為移送不受理之諭知
,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第
303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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