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李思樟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沈炎平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2日執行羈押,至98年7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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