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文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文鎗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9月)、4月及2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年2年9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6月),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10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99年1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50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3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36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12日,亦有前揭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