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即被告 鄧文義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被告鄧文義因強盜案件,前於民國100年3月31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共犯 王辰意 在逃,又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聲請意旨雖以如附件所示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故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至被告所稱需奔祖母之喪等情,應由被告及其辯護人依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向監所申請返家探視,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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