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程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9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4月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6,144元及費用1,8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3,710元│95年4月10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