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8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384號、95年度偵字第14266號、96年度偵字第254號、96年度偵字第255號、96年度偵字第8897號、96年度偵字第88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辛○○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辰○○係 鄭朝騰 (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之弟,明知大陸地區女子 陳梅英 (另案通緝)並無結婚之真意而欲進入臺灣地區,竟與鄭朝騰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與陳梅英共同基於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所掌管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0年8月1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與陳梅英辦理假結婚手續,辰○○即先行返臺,於90年8月24日至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民國90年8月13日與大陸地區人民陳梅英結婚」、「配偶陳梅英」等不實事項於辰○○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配偶欄載有陳梅英之辰○○所有國民身分證,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由,申請陳梅英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陳梅英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並據以核發陳梅英之臺灣地區旅行證,使陳梅英於90年10月29日搭機入境來臺,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戶政事務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二、卯○○(原名 楊國豐 )明知大陸地區女子 葉國美 (另案通緝)並無結婚之真意而欲進入臺灣地區,竟貪圖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利益,與鄭朝騰、 郭永森 (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卯○○於91年4月5日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再由鄭朝騰在大陸地區負責接機並提供食宿,於91年5月14日,鄭朝騰即安排葉國美與卯○○在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辦理假結婚手續,卯○○於91年4月17日返臺後,旋於91年4月30日前往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申請結婚登記,復於同日填具內容不實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等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申請核准葉國美入境,使葉國美於91年7月13日搭機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資料管理及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三、卯○○見從事假結婚人頭仲介有利可圖,遂加入鄭朝騰人蛇集團,受鄭朝騰之命,與己○○一同在中華日報等報紙刊登「赴大陸工作短期未婚男女殘障可」之廣告,自91年7月起,連續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辛○○、癸○○、丁○○、丙○○、甲○○、 楊寶傅 (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李聰明 、 平在 台、 黃子瑜 、 莊奇龍 (以上4人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 曹順隆 (已歿,另行不起訴處分)擔任假結婚人頭,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所掌管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等人搭機前往大陸地區,再由鄭朝騰在大陸地區負責接機並提供食宿,嗣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鄭朝騰即安排辛○○等人分別與大陸地區人民 朱瑛 、 何文財 、 林玉花 、 陳瑜 、 郭美英 、 姚月香 、 陳蓉 、 肖發仙 、 魏守道 、 陳妹妹 (以上10人另行通緝)、丑○○,於附表一所示之公證處辦理假結婚手續,嗣辛○○等人返臺後,旋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假結婚登記日期前往附表一所示之戶政事務所填具內容不實之結婚登記申請書,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申請結婚登記,復填具內容不實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等資料,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申請朱瑛等人入境,使朱瑛等人於附表一所示之入境日期搭機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政資料管理及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四、辛○○、癸○○亦見從事假結婚人頭仲介有利可圖,遂加入鄭朝騰人蛇集團,與鄭朝騰、辰○○及鄭朝騰之子午○○共同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辛○○、癸○○負責在臺南縣市、高雄縣市等地,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代價,招募寅○○、巳○○、未○○、乙○○、申○○、壬○○、 尹孟鴻 、 王鴻生 、 吳麗月 、 周企峰 、 李宗憲 、 蔡修華 、 王振江 、 楊貴麟 、 吳宏億 、 王鎰源 、 李文德 、 鄭國明 、 豐明仁 、 豐信光 、 蔡麗琴 、 楊文章 及 林豐智 (以上17人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 林觀 、 陳明輝 、 陳美華 、 徐武雄 、 豐進福 、 俞美春 、 侯瑞堂 、 左湘文 (以上8人待通緝到案,另行偵辦)、 黃慶農 、 陳國祥 (以上2人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 黃聰明 (原名為黃明聰,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 吳文財 (已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假結婚人頭,再由辰○○或午○○(詳如附表四)等人,帶領寅○○等人搭機至大陸地區交予鄭朝騰。鄭朝騰隨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日,與同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民 楊亦平 、 林美英 、 林安妹 、 陳蘭英 、 商華平 、 柯永祥 、 高秀珍 、 董巧鳳 、 歐愛金 、 謝明芳 、 柯桂英 、 謝秀英 、 程老曾 、 樂風媚 、 周桂容 、 周金蓮 、 陳敏英 、 邱姜梅 、 范小環 、 薛斌 、 林魯云 、 黃幼銀 、 彭水嬌 、 吳美新 、 魏秀娟 、 明登梅 、 葉秀梅 、 何碧珍 、 陳梅華 、 俞敏 、 黃麗芳 、 胡細妹 、 朱美玉 (以上33人另行通緝)、 俞月蘭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969號為緩起訴處分,另案簽結)及 朱曉妹 (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辦理假結婚手續及至如附表二所示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於寅○○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寅○○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後,寅○○等人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由,申請楊亦平等人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楊亦平等人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並據以核發楊亦平等人之臺灣地區旅行證,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各戶政事務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五、未○○以假結婚之方式使黃幼銀非法來臺打工一事得逞後,認有暴利可圖,即與鄭朝騰、 許紅梅 (另行通緝)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招攬同有犯意聯絡之戊○○擔任假結婚人頭,於92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與同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民 王梅芳 (另案通緝)辦理假結婚手續,戊○○返回臺灣地區後,於93年1月27日,持結婚公證書等資料,至臺南縣新營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於戊○○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戊○○之國民身分證後,戊○○並向境管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由,申請王梅芳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王梅芳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並據以核發王梅芳之臺灣地區旅行證,使王梅芳於93年4月22日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戶政事務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六、癸○○復承前犯意,與 王茂守 (另行不起訴處分)、鄭朝騰、午○○共同基於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在自由時報等報紙刊登「赴大陸工作短期未婚男女殘障可」之廣告,以3萬元至8萬元不等之代價,招攬同有犯意聯絡之 李秋香 、 鄭麗芬 、 盛惠琴 、 劉德虎 、 王武雄 、 林維婕 、 李政輝 (以上7人,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子○○、 李水生 、 李崑聖 (以上2人另行通緝)、 王銘傑 (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假結婚人頭,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與同有犯意聯絡之大陸地區人民 林振國 、 林文惠 、 蔡立官 、林云、方華欽、陳瑞生、張愛英、丁妞、 林尾俤 、 倪福英 、 陳尾英 (以上11人另案通緝)辦理假結婚手續及至如附表三所示之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致使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登載於李秋香等人之戶籍登記資料上,並據以換發李秋香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後,李秋香等人並檢附結婚公證書等相關資料,向境管局以配偶來臺探親為由,申請林振國等人入境,致該管公務員不知有偽,而於林振國等人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上記載事由為「探親」等不實事項,並據以核發林振國等人之臺灣地區旅行證,使林振國等人於附表三所示之日期入境臺灣地區,足生損害於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對於入出境管理及戶政事務所對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並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
七、辛○○曾於90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0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7月24日並諭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八、案經臺南市警察局及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辛○○所犯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偽造文書罪等,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本院進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辛○○對於上揭與大陸地區人民假結婚及為鄭朝騰集團在臺灣地區招募假結婚人頭之事實供承不諱,並經同案被告王茂守、尹孟鴻、王鴻生、吳麗月、周企峰、李宗憲、蔡修華、王振江、吳宏億、楊貴麟、李政輝、王鎰源、吳麗月、李秋香、鄭麗芬、盛惠琴、劉德虎、王武雄、林維婕、李政輝等人證述屬實,且有結婚公證書、結婚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在卷可佐,被告辛○○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假結婚」指男女並無結婚真意而辦理法律上之結婚登記,形式上雖已有結婚之法律效力,但實際上並無結婚生活之事實,而男女之結婚生活,則指兩人生活在一起,如住在一起、有感情交流、有性生活、想要一直生活在一起等為主要的特徵。「住在一起」一般可以「同住一屋內」為判斷標準,當然感情破裂時,也可能不住在一起,仍無礙於其結婚之生活。又既是假結婚,必有其真正之目的,由結婚後該真正目的之實現,也有佐證結婚為假的功能。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處罰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凡非經合法手續進入者皆包含之,使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真入境之脫法方式,進入台灣地區,即該當此罪,非以偷渡者為限。次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其所載內容係保證人對於被保人來臺後負多項保證責任,如有違反,保證人願接受法令懲處等文字,固屬私文書,惟查該保證書應送保證人或證明機關(構)辦理對保手續,保證書下方之「對保或證明機關(構)簽註意見欄」,係由辦理對保之派出所警勤區警員審核當事人資料後,將保證人是否虛設及擔任保證人之資格加註並核章,此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即明,故該保證書之「對保或證明機關(構)簽註意見欄」部分,係公文書之性質,亦堪認定。
四、核被告辛○○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2年10月29日修正前,下同)第15條第1款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之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辛○○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行為後,復持該公文書以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辛○○先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辛○○所犯前揭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與鄭朝騰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辛○○所犯前揭共同連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意圖營利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處斷。另被告辛○○曾於90年間因詐欺罪,經本院於90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0年7月24日並諭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其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辛○○前開行為,足以影響政府機關對戶政管理、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竟圖個人私利,心存僥倖而夥同其他人等為前揭犯行,使人充當假夫妻以利大陸地區人士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破壞國家治安,犯罪後均能坦承犯行,已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儆效尤。
五、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處罰,其立法目的係因所謂「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狂,對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之危害,甚為嚴重,故有特別加重其刑罰之必要。亦即,本條規範對象,本係針對慣常性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我國之人為主,因其等經常藉由大批非法引介大陸人士來台牟利,對國家安全造成之風險特別嚴重,並因此獲得鉅額利益,為從根本上阻絕此種對國家安全有高危險行為之經濟上誘因,自有必要特別以嚴厲之刑罰手段嚇阻之;惟就單一性之使大陸人士非法來台行為,縱行為人因此謀得利益,亦不能與上揭經常性之「蛇頭」所獲利益相提並論。此時倘仍將專為牟取暴利之「蛇頭」而特設之重罰,強加於僅營蠅頭小利、危害性甚微之一次性非法引介之行為人之上,雖可達嚇阻此種非法引介行為之目的,但有違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亦屬事實。經查,本案被告辛○○所為上揭使大陸人士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係貪圖小利,招募人頭搭機去大陸,本質上即與該條所欲重罰之「蛇頭」人士,有所不同,就被告所犯情節觀之尚非重大,且坦承犯行,確有悔意,並在警訊及偵查中均供出主謀,檢察官亦表示請從輕量刑,以啟自新(起訴書第12頁),公訴人當庭亦表示請本院考量刑法第59條之適用(本院卷第226頁),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致犯罪,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而且所得財物並非重大,犯罪情狀非無可憫,科以法定低度刑尚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法遞減為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六、另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本件被告犯行所涉新舊法比較問題: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94年2月2日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逕適用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之(一))。又同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亦於同次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性質上屬於「過橋條款」,而為法律適用之準據,且無關乎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上開現行條文。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已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公布施行日期同於上開刑法第二條)。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僅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新法適用結果,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予以處斷。
㈢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6條業已刪除,
如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先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較有利於被告,而應適用修正前該條規定。
㈣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標準,係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為依據,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公布施行日期同上開刑法第二條)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之規定。
㈤關於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
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符合累犯要件,新法規定並未對被告較有利,應逕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論以累犯。
七、其餘被告卯○○原名楊國豐、癸○○、未○○、甲○○、乙○○、丙○○、寅○○、巳○○、戊○○、丑○○、壬○○,俟到案後另行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4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7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附錄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2年10月29日修正前):
第15條第1款:
左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第79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卯○○、己○○媒介或經辦之假結婚┌─┬───┬───┬───┬───┬───┬───┬───┬───┐│編│假結婚│假結婚│假結婚│辦理假│臺灣人│申請結│申請大│大陸配││號│臺灣人│大陸配│公證日│結婚之│頭申請│婚登記│陸配偶│偶入境│││頭姓名│偶姓名│期│公證處│結婚登│之戶政│入境臺│臺灣日│││││││記日期│事務所│灣日期│期│├─┼───┼───┼───┼───┼───┼───┼───┼───┤│1│丁○○│林玉花│91年11│福建省│91年12│臺南市│92年1│92年2│││││月6日│福州市│月3日│東區│月5日│月28日│├─┼───┼───┼───┼───┼───┼───┼───┼───┤│2│曹順隆│陳瑜│91年7│同上│91年8│臺南縣│92年6│92年8│││││月12日││月13日│西港鄉│月11日│月29日│├─┼───┼───┼───┼───┼───┼───┼───┼───┤│3│丙○○│郭美英│91年11│同上│91年12│臺南市│91年12│92年2│││││月19日││月5日│安南區│月5日│月13日│├─┼───┼───┼───┼───┼───┼───┼───┼───┤│4│甲○○│丑○○│91年7│同上│91年7│臺南市│91年8│91年9│││││月9日││月29日│安南區│月間│月26日│├─┼───┼───┼───┼───┼───┼───┼───┼───┤│5│楊寶傅│陳妹妹│91年9│同上│91年10│臺南縣│91年10│91年12│││││月18日││月8日│ 龍崎鄉 │月8日│月2日│├─┼───┼───┼───┼───┼───┼───┼───┼───┤│6│辛○○│朱瑛│91年9│福建省│91年10│臺南市│91年10│92年3│││││月18日│寧德市│月4日│安南區│月1日│月27日│├─┼───┼───┼───┼───┼───┼───┼───┼───┤│7│癸○○│何文財│91年12│福建省│92年1│嘉義縣│93年2│92年4│││││月11日│福州市│月20日│義竹鄉│月18日│月2日│├─┼───┼───┼───┼───┼───┼───┼───┼───┤│8│李聰明│姚月香│91年9│同上│91年9│臺南縣│92年7│92年9│││││月9日││月30日│ 將軍鄉 │月15日│月1日│├─┼───┼───┼───┼───┼───┼───┼───┼───┤│9│平在台│陳蓉│91年9│同上│91年9│高雄縣│91年9│92年2│││││月6日││月26日│鳳山市│月26日│月10日│├─┼───┼───┼───┼───┼───┼───┼───┼───┤│10│黃子瑜│魏守道│91年12│同上│92年1│臺南縣│92年1│92年6│││││月27日││月17日│西港鄉│月20日│月2日│├─┼───┼───┼───┼───┼───┼───┼───┼───┤│11│莊奇龍│肖發仙│92年9│同上│92年10│臺南市│92年10│92年11│││││月24日││月9日│東區│月16日│月26日│└─┴───┴───┴───┴───┴───┴───┴───┴───┘附表二:被告辛○○、癸○○媒介或經辦之假結婚人頭┌─┬───┬───┬───┬───┬───┬───┬───┬───┐│編│假結婚│假結婚│假結婚│辦理假│臺灣人│申請結│申請大│大陸配││號│臺灣人│大陸配│公證日│結婚之│頭申請│婚登記│陸配偶│偶入境│││頭姓名│偶姓名│期│公證處│結婚登│之戶政│入境臺│臺灣日│││││││記日期│事務所│灣日期│期│├─┼───┼───┼───┼───┼───┼───┼───┼───┤│1│尹孟鴻│謝明芳│92年7│福建省│92年8│臺南市│92年8│92年10│││││月9日│福州市│月12日│東區│月15日│月17日│├─┼───┼───┼───┼───┼───┼───┼───┼───┤│2│王鴻生│ 樂鳳媚 │92年8│福建省│92年9│高雄縣│92年9│未入境│││││月29日│寧德市│月29日│湖內鄉│月29日│││││││蕉城區│││││├─┼───┼───┼───┼───┼───┼───┼───┼───┤│3│吳麗月│柯永祥│92年3│福建省│92年4│臺南市│92年4│92年7│││││月28日│福州市│月11日│東區│月10日│月6日│├─┼───┼───┼───┼───┼───┼───┼───┼───┤│4│周企峰│林美英│92年7│同上│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月22日││月20日│佳里鎮│月20日│月3日│├─┼───┼───┼───┼───┼───┼───┼───┼───┤│5│李宗憲│謝秀英│92年7│同上│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月14日││月26日│將軍鄉│月26日│月21日│├─┼───┼───┼───┼───┼───┼───┼───┼───┤│6│蔡修華│程老曾│92年9│同上│92年9│臺南縣│92年9│未入境│││││月4日││月24日│ 六甲鄉 │月27日││├─┼───┼───┼───┼───┼───┼───┼───┼───┤│7│王振江│朱曉妹│92年7│同上│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月15日││月25日│仁德鄉│月25日│月29日│├─┼───┼───┼───┼───┼───┼───┼───┼───┤│8│楊貴麟│陳蘭英│92年7│福建省│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31日│三明市│月27日│七股鄉│月27日│月8日│├─┼───┼───┼───┼───┼───┼───┼───┼───┤│9│吳宏億│董巧鳳│92年4│福建省│92年4│臺南市│92年4│92年6│││││月2日│福州市│月21日│安平區│月19日│月10日│├─┼───┼───┼───┼───┼───┼───┼───┼───┤│10│巳○○│周桂容│92年8│福建省│92年9│臺南市│92年9│92年10│││││月18日│寧德市│月26日│安平區│月26日│月27日││││││蕉城區│││││├─┼───┼───┼───┼───┼───┼───┼───┼───┤│11│寅○○│林安妹│92年7│福建省│92年8│臺南市│92年8│92年9│││││月25日│福州市│月14日│安南區│月14日│月23日│├─┼───┼───┼───┼───┼───┼───┼───┼───┤│12│乙○○│明登梅│92年10│同上│93年2│臺南縣│93年2│93年7│││││月14日││月12日│永康市│月16日│月19日│├─┼───┼───┼───┼───┼───┼───┼───┼───┤│13│王鎰源│陳梅華│92年3│同上│92年4│高雄縣│92年4│92年5│││││月26日││月14日│大寮鄉│月17日│月25日│├─┼───┼───┼───┼───┼───┼───┼───┼───┤│14│未○○│黃幼銀│92年9│福建省│92年10│臺南縣│92年10│92年11│││││月17日│寧德市│月3日│六甲鄉│月3日│月18日││││││蕉城區│││││├─┼───┼───┼───┼───┼───┼───┼───┼───┤│15│李文德│彭水嬌│92年7│福建省│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月15日│福州市│月13日│新營市│月15日│月28日│├─┼───┼───┼───┼───┼───┼───┼───┼───┤│16│陳美華│薛斌│92年4│同上│92年4│臺南縣│92年4│92年8│││││月3日││月25日│六甲鄉│月23日│月18日│├─┼───┼───┼───┼───┼───┼───┼───┼───┤│17│申○○│柯桂英│91年12│同上│92年1│臺南縣│92年1│92年4│││││月2日││月21日│後壁鄉│月24日│月20日│├─┼───┼───┼───┼───┼───┼───┼───┼───┤│18│豐明仁│陳敏英│92年1│同上│92年3│臺南縣│92年3│92年4│││││月28日││月7日│永康市│月7日│月7日│├─┼───┼───┼───┼───┼───┼───┼───┼───┤│19│豐進福│邱姜梅│92年1│同上│92年3│臺南縣│92年3│92年4│││││月27日││月3日│仁德鄉│月4日│月17日│├─┼───┼───┼───┼───┼───┼───┼───┼───┤│20│豐信光│范小環│92年3│同上│92年4│臺北市│92年4│92年7│││││月17日││月25日│南港區│月27日│月23日│├─┼───┼───┼───┼───┼───┼───┼───┼───┤│21│林觀│楊亦平│92年7│同上│92年8│臺南縣│92年8│92年10│││││月22日││月20日│歸仁鄉│月20日│月3日│├─┼───┼───┼───┼───┼───┼───┼───┼───┤│22│陳明輝│商華平│92年3│同上│92年4│臺南縣│92年4│92年5│││││月27日││月14日│佳里鎮│月17日│月25日│├─┼───┼───┼───┼───┼───┼───┼───┼───┤│23│徐武雄│歐愛金│92年4│同上│92年6│高雄縣│93年2│93年3│││││月11日││月3日│大寮鄉│月4日│月22日│├─┼───┼───┼───┼───┼───┼───┼───┼───┤│24│壬○○│周金蓮│92年8│福建省│92年10│臺南市│││││││月14日│福清市│月30日│安平區│││├─┼───┼───┼───┼───┼───┼───┼───┼───┤│25│俞美春│林魯云│92年4│福建省│92年5│高雄縣│92年5│92年8│││││月3日│福州市│月21日│大寮鄉│月21日│月18日│├─┼───┼───┼───┼───┼───┼───┼───┼───┤│26│侯瑞堂│魏秀娟│92年10│同上│92年11│臺南縣│││││││月10日││月11日│六甲鄉│││├─┼───┼───┼───┼───┼───┼───┼───┼───┤│27│左湘文│葉秀梅│92年12│浙江省│93年1│臺南縣│93年2│93年7│││││月5│雨水市│月27日│新化鎮│月24日│月9日│├─┼───┼───┼───┼───┼───┼───┼───┼───┤│28│黃慶農│吳美新│92年7│福建省│92年8│高雄市│92年9│92年12│││││月15日│福州市│月26日│左營區│月30日│月26日│├─┼───┼───┼───┼───┼───┼───┼───┼───┤│29│陳國祥│何碧珍│91年12│福建省│92年2│臺南市│92年2│92年5│││││月23日│泉州市│月19日│東區│月19日│月16日│├─┼───┼───┼───┼───┼───┼───┼───┼───┤│30│黃聰明│高秀珍│92年4│福建省│92年9│臺南市│││││││月22日│福州市│月3日│北區│││├─┼───┼───┼───┼───┼───┼───┼───┼───┤│31│吳文財│俞月蘭│91年12│同上│91年12│臺南縣│92年1│92年2│││││月10日││月25日│ 關廟鄉 │月7日│月23日│├─┼───┼───┼───┼───┼───┼───┼───┼───┤│32│楊文章│朱美玉│91年9│同上│91年10│高雄縣│91年10│91年12│││││月20日││月16日│湖內鄉│月22日│月9日│├─┼───┼───┼───┼───┼───┼───┼───┼───┤│33│鄭國明│黃麗芳│92年9│福建省│92年9│高雄縣│92年10││││││月5日│宁德市│月25日│茄萣鄉│月3日││├─┼───┼───┼───┼───┼───┼───┼───┼───┤│34│蔡麗琴│俞敏│92年7│福建省│92年8│臺南縣│92年8││││││月25日│福州市│月18日│鹽水鎮│月21日││├─┼───┼───┼───┼───┼───┼───┼───┼───┤│35│林豐智│胡細妹│92年10│福建省│92年11│臺南縣│││││││月17日│宁德市│月11日│六甲鄉│││└─┴───┴───┴───┴───┴───┴───┴───┴───┘附表三:被告癸○○與王茂守媒介之假結婚人頭┌─┬───┬───┬───┬───┬───┬───┬───┬───┐│編│假結婚│假結婚│假結婚│辦理假│臺灣人│申請結│申請大│大陸配││號│臺灣人│大陸配│公證日│結婚之│頭申請│婚登記│陸配偶│偶入境│││頭姓名│偶姓名│期│公證處│結婚登│之戶政│入境臺│臺灣日│││││││記日期│事務所│灣日期│期│├─┼───┼───┼───┼───┼───┼───┼───┼───┤│1│李秋香│林振國│91年12│福建省│91年12│高雄縣│91年12│92年2│││││月4日│福州市│月19日│大寮鄉│月19日│月10日│├─┼───┼───┼───┼───┼───┼───┼───┼───┤│2│鄭麗芬│林文惠│91年12│同上│91年12│高雄縣│91年12│92年2│││││月4日││月18日│ 林園鄉 │月18日│月13日│├─┼───┼───┼───┼───┼───┼───┼───┼───┤│3│盛惠琴│蔡立官│91年9│同上│91年9│高雄市│91年9│91年11│││││月3日││月17日│左營區│月17日│月4日│├─┼───┼───┼───┼───┼───┼───┼───┼───┤│4│劉德虎│林云│91年9│同上│91年9│高雄縣│91年9│91年11│││││月4日││月23日│大寮鄉│月23日│月15日│├─┼───┼───┼───┼───┼───┼───┼───┼───┤│5│王武雄│方華欽│92年7│同上│92年8│高雄市│92年8│92年10│││││月23日││月7日│新興區│月25日│月12日│├─┼───┼───┼───┼───┼───┼───┼───┼───┤│6│子○○│陳瑞生│91年12│同上│92年1│高雄縣│92年1│92年3│││││月19日││月6日│鳳山市│月6日│月12日│├─┼───┼───┼───┼───┼───┼───┼───┼───┤│7│李水生│張愛英│91年12│同上│91年12│高雄縣│91年12│92年2│││││月6日││月18日│鳳山市│月18日│月10日│├─┼───┼───┼───┼───┼───┼───┼───┼───┤│8│李崑聖│丁妞│91年9│河南省│91年9│高雄縣│91年9│92年3│││││月10日│民政廳│月24日│林園鄉│月24日│月17日│├─┼───┼───┼───┼───┼───┼───┼───┼───┤│9│林維婕│林尾俤│92年1│福建省│92年1│高雄縣│92年1│92年3│││││月7日│福州市│月23日│內門鄉│月23日│月12日│├─┼───┼───┼───┼───┼───┼───┼───┼───┤│10│李政輝│倪福英│91年9│同上│91年9│高雄縣│91年9│91年11│││││月6日││月20日│鳳山市│月21日│月12日│├─┼───┼───┼───┼───┼───┼───┼───┼───┤│11│王銘傑│陳尾英│91年9│同上│91年9│高雄縣│91年9│91年11│││││月4日││月18日│林園鄉│月23日│月6日│└─┴───┴───┴───┴───┴───┴───┴───┴───┘附表四:由被告午○○陪同搭機至大陸地區之假結婚人頭┌──────┬─────┬─────────────────────┐│時間│班機號碼│假結婚人頭│├──────┼─────┼─────────────────────┤│91年8月25日│GE361│辛○○、李聰明、 平在臺 。│├──────┼─────┼─────────────────────┤│91年11月22日│NX661│李水生、李秋香、子○○、鄭麗芬。│├──────┼─────┼─────────────────────┤│92年3月27日│GE361│俞美春、陳美華、吳宏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