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六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七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乙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九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