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歡喜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興仁
黃義雄
被 告 蔡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