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263號
原   告 歡喜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林興仁
       黃義雄
被   告  蔡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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